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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暖不达标退费标准将出台 室温确定比例退费
(2009-4-16 9:06:22  阅读 次)

来源:新民网

 

  去年在调整供热价格的基础上,沈阳市的供热标准从室温16℃提高到了18℃。与调价同时提出来的,还包括酝酿在本采暖期出台供热室温检测具体办法和室温不合格退费的暂行规定。

 

  日前,沈阳市供热办表示,预计今年夏季将正式出台具体的标准。

 

  该标准会涉及如何为居民住宅测温、室温的检测依据、测温后热用户与供热公司发生争议怎么办、如何退费等等问题。今年冬天,供热公司如果再不好好烧暖气,或是室温达不到18℃,居民可以要求测温。测温不合格的,热用户可要求供热公司按比例退费。

 

  去年10月,作为沈阳辖区内的一个县级市,新民在其《城市供热管理办法》中,就已明确规定,除停水、停电外,由于其他原因造成停止供热3天以上的,供热单位须按日退还采暖费,并承担由此造成的个人经济损失。应退款在次年供热费中扣除。

 

  新民市的举动,无疑也透露出沈阳对于确定供暖不达标退费这一政策的肯定态度,而沈阳市的细则也将比新民更加详尽具体,市民期待着花钱买“热”能买的更明白。

 

  退费按室温确定比例

 

  去年沈阳市供热办曾就具体操作透露部分内容,其中表示,退费的标准将按每日采暖费金额计算,针对不同室温不合格状况,退费百分比将有所不同。

 

  曾有业内人士透露,细则讨论稿中退费拟分为四级,按室温不同分别按25%、50%、80%及全额退费。但他强调,最终的比例额度还要等最终赔偿标准出台确定,同时退费的前提是居民和供热企业双方对测温结果都认可的情况才行,而且要等到采暖期结束后热用户可凭测温记录到供热企业办理退费手续。

 

  如果供用双方对测温结果发生争议,可委托权威的专业部门提出申请测温,实在不能达成协议的,可向仲裁机关、人民法院请求裁决。

 

  大连市:室温在14℃(含14℃)以上至16℃,按不合格天数收费额的50%退费;室温低于14℃,按不合格天数全额退费。

 

  鞍山市:室内温度持续两小时未达到规定温度的,供热企业应当按标准退还相应的采暖费:热电联产、锅炉供热居室内温度在16℃-13℃(含13℃)间,余热水供热居室内温度在15℃-13℃(含13℃)间,按供暖期内日平均采暖费的33%退还;居室内温度在13℃-10℃(含10℃)间,按供暖期内日平均采暖费的53%退还;居室内温度低于10℃,按供暖期内日平均采暖费的100%退还。

 

  盘锦:居室内温度在14℃以上、16℃以下的,退还不合格天数收费额的20%;居室内温度在12℃以上、14℃以下的(含14℃),退还不合格天数收费额的50%;居室内温度在12℃以下 (含12℃)的,退还不合格天数收费额的85%。

 

  沈阳市自2005年供热费调价以来,构成供热主要成本的煤炭、水电、材料价格持续上涨。

 

  去年沈阳专门召开听证会调高了供热价格,而随后煤价又逐渐回落,有市民提出,供热价格是否会随之下降?

 

  对此,市供热办相关负责人表示,根据国家发改委的相关规定,当煤炭的价格上涨或下降幅度连续两年超过10%时,应该酝酿适时调整供热价格。为此,沈阳市酝酿实行煤热价格联动机制。今年夏季,房产部门将会同物价部门,开展2008至2009年度采暖期供热成本审计工作。

 

  11月份将新增4万平方米供热区

 

  沈阳热电厂还于日前新增两台循环流化床热水锅炉,并将于11月份落成,周边为此可新增4万平方米的供热面积,惠及居民10万户。

 

  供暖结束 锅炉房开始全面检修

 

  2008至2009年采暖期已经结束,沈阳市供热管理办公室发出通知,要求从昨日起,各区供热办和全市320家供热单位启动2009至2010年度供热“三修”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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